40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日起 30 日內提起
(B)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得以口頭提起
(D)已逾法定期間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駁回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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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70), B(2492), C(635), D(810), E(0) #3035448
統計: A(2370), B(2492), C(635), D(810), E(0) #3035448
詳解 (共 10 筆)
#5762363
訴願法 第57條: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這條不就是說得口頭提起嗎?
需要補送訴願書,跟選項C不衝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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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1852
法規名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56 條
1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2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3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1 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訴願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二、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原行政處分機關。
四、訴願請求事項。
五、訴願之事實及理由。
六、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之年、月、日。
七、受理訴願之機關。
八、證據。其為文書者,應添具繕本或影本。
九、年、月、日。
2 訴願應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
3 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願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款所列事項,載明應為行政處分之機關、提出申請之年、月、日,並附原申請書之影本及受理申請機關收受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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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6018286
有關訴願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當事人應於行政處分送達日起 30 日內提起(公告期滿次日起)
(B) 利害關係人於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 得以口頭提起(得以訴願書)
(D) 已逾法定期間提起之訴願,訴願管轄機關應為駁回之決定(不受理決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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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訴願法§14:30 日內)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非法定訴願主體)。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訴願法§14:30 日內)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非法定訴願主體)。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非訴願客體)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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