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訴願法得申請再審之事由中,下列何者之再審期間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A) 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
(B)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C)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D)訴願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
統計: A(566), B(2355), C(1086), D(527), E(0) #3117803
詳解 (共 10 筆)
回應樓上B7:(我的理解是這樣,若有誤請指教)
訴§97Ⅲ申請訴願再審起算時點
(原則以訴願決定確定時;
事由發生在後or知悉在後者,例外自知悉時起算)
◆輔助之理解:
可參照訴§97Ⅰ得申請再審事由中
⑨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個人認為第⑨款即屬第一種例外再審事由發生在後者,再審期間30日起算時點(§97Ⅱ),例外自知悉時起算。
◇觀本題選項,選出應以訴願決定確定時,為再審期間起算時點者:
(A) 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
可能於,訴願決定確定後,始知悉該決定,具委員應迴避而未迴避之瑕疵,而有再審事由,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B) 訴願決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適用的法規一直都在那,錯不會之後才錯(引用B4陳無名大大說明)
故,其為必然適用原則起算時點之事由,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C) 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可能於,訴願決定確定後,始知悉為訴願決定關鍵證物,具違法偽、變造瑕疵,而有再審事由,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D) 訴願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
可能於,訴願決定確定後,始知悉該訴願決定機關組織不合法,使決定具再審事由,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訴願法§97
於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但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已依行政訴訟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決定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決定機關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令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五、參與決定之委員關於該訴願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者。
六、訴願之代理人,關於該訴願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決定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八、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決定基礎之證言、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九、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十、發見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前項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但再審之事由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20 依訴願法得申請再審之事由中,下列何者之再審期間一律自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