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關係,須法律明文許可方得為之
(B)行政機關為除去對重大公益之危害而有必要調整契約內容時,須得相對人同意
(C)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若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契約無效
(D)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準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
統計: A(411), B(391), C(2690), D(708), E(0) #3117798
詳解 (共 9 筆)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135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程序法§142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行政程序法§146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148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
第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A)
第142條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C)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第146條 (B)
第1項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第2項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第148條(D)
第1項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第2項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3項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考成這樣,真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