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為保護市內老樹與維護生態而制定,並且規定有罰則,依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規定,該自治條例的特點:
(A)無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
(B) 得處以拘役
(C)必須先經過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核定
(D)罰鍰得超過新臺幣 1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7), B(214), C(3843), D(191), E(0) #3117786
統計: A(187), B(214), C(3843), D(191), E(0) #3117786
詳解 (共 6 筆)
#5947258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地方自治條例 → 罰則 → 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罰鍰,最高以新台幣10萬元為限
71
0
#6764888
(A) 須定以自治團體名稱(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B) 得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D)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得連續處罰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