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公務員懲戒法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行政院部會首長認為其所屬薦任第十職等之公務員有違法執行職務情事,得將該公務員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B)公務員懲戒處分之種類包括停職
(C)經監察院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中之公務員,於懲戒法院審理確定前,仍得申請退休
(D)公務員因懲戒法庭裁定停止其職務,其於停職期間所為之職務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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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376), C(121), D(3235), E(0) #3117791

詳解 (共 5 筆)

#5847819
(A) 行政院部會首長認為其所屬薦任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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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務員懲戒法§23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公務員懲戒法§24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附移送書之繕本。

公務員懲戒法§9

對公務員的懲戒種類為:

免除職務。

撤職。

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休職。

降級。

減俸。

罰款。

記過。

申誡。

公務員懲戒法§8

公務員經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移送懲戒,或經主管機關送請監察院審查者,在不受懲戒、免議、不受理判決確定、懲戒處分生效或審查結束前,不得資遣或申請退休、退伍。

監察院或主管機關於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辦理移送懲戒或送請審查時,應通知銓敘部或該管主管機關。

公務員懲戒法§6

依前二條規定停止職務之公務員,在停職中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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