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機關年度派遣人力勞務採購,以最低價招標公告後,甲、乙、丙三人投標,最後由丙最低價得標,該決標性質與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決標為私經濟契約行為
(B)決標為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C)決標後採購契約即為成立生效,無須簽約
(D)甲發現丙投標文件造假,應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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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1), B(3158), C(78), D(287), E(0) #3117795
統計: A(881), B(3158), C(78), D(287), E(0) #3117795
詳解 (共 8 筆)
#5848351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12月13日95年法律座談民事類提案第14號
政府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係行政處分。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係屬公法上之爭議,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
訂約後之履約、驗收行為,屬私法事件,依調解或仲裁程序解決。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
惟賠償範圍,應注意政府採購法第85條第1、3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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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8292
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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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對處分相對人有效外,對第三人亦有效力之行政處分。
可分二種情形:
- 對相對人之負擔處分同時對第三人授意之效果:該第三人既授益,即無爭執之理。
- 對相對人之授益處分同時對第三人負擔之效果:該權利受損之第三人雖非處分之相對人,仍得提起撤銷原處分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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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9045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5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規定:「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 ,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申訴所作之審議判斷,依同法第 83 條規定,視同訴願決定。準此,立法者已就政府採購法中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規定屬於公法上爭議 ,其訴訟事件自應由行政法院審判
政府採購法第74條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 ,得依本章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政府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是否為執行公權力之行為?
政府為招標、審標、決標行為均係執行公權力之行為,亦即為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係行政處分,而許其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救濟。訂約後之履約、驗收行為,屬私法事件。
【解題】
以最低價招標 → 得依「政府採購法」提出異議及申訴 → 視同訴願決定 → 訴訟事件由行政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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