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如附記「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則此一附記之法律性質為何?
(A) 非屬附款
(B)附款之負擔
(C)附款之停止條件
(D)附款之解除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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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9), B(805), C(121), D(91), E(0) #3117802
統計: A(3139), B(805), C(121), D(91), E(0) #3117802
詳解 (共 8 筆)
#5916085
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題旨之『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如附記「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僅係重申法規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故本題選A
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中,如附記「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
→屬於"法律狀況指示",非附款
法律狀況指示:
再核發許可之行政處分中,對於法律狀況或法律規定所為之指示
附款:
添加於行政處分之主要規制上,用以補充或限制之附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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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520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程序法§93Ⅱ
附款有以下五種: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行政機關對人民所提申請之內容有所限縮或修正者,乃屬一種「部分許可」,至於未獲許可部分,則可視為駁回申請,與附款有別註2,例如乙申請設置加油站,主管機關准予設置,惟限於販賣無鉛汽油。又如甲申請興建二十層大樓之建築執照,主管機關核發十層大樓之執照 ,係對申請所為之「部分許可」,屬於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並非附款,甲如有不服,應以建築執照為標的,提起行政爭訟。
註2:對於此種對申請內容之限縮,德國有學者以「修正之負擔」稱之,惟此一用語易滋誤解,宜改為「修正之許可」;參翁岳生,論行政處分,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1994年,頁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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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1938
行政處分之附款,會影響行政處分效力,依題意所述,若違反「不得駕駛大型重型機車,違者依法論處」,僅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裁罰,並不會導致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行政處分)被撤銷,由此得知,該附記非屬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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