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 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吊扣違規酒駕者之駕照
(B) 衛生福利部因廠商規避檢驗而廢止其公司登記事項
(C)辦理政府採購機關通知查驗不合格且情節重大之廠商停權
(D)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違法工廠進行斷水斷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61), B(626), C(564), D(2761), E(0) #3117800
統計: A(261), B(626), C(564), D(2761), E(0) #3117800
詳解 (共 10 筆)
#5849488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75
0
#5847963
(D)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違法工廠進行斷水斷電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17
0
#6360415
補充
關於斷水斷電不服,義務人應如何救濟?
-
行政執行法§28: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行政執行法§28定有明文。性質上屬於行政法上的「事實行為」,亦即以物理上強制力為手段的執行行為,針對事實行為之救濟必須視相關法律是否有明文規定。
-
行政執行法§9: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
行政執行法§9 第2項: 須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不服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