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罰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裁罰性不利益處分?
(A) 臺北市交通裁決所吊扣違規酒駕者之駕照
(B) 衛生福利部因廠商規避檢驗而廢止其公司登記事項
(C) 辦理政府採購機關通知查驗不合格且情節重大之廠商停權
(D)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對違法工廠進行斷水斷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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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 B(197), C(219), D(1032), E(0) #3118310
統計: A(92), B(197), C(219), D(1032), E(0) #3118310
詳解 (共 6 筆)
#5849489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罰法§2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行政執行法§28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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