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權限委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必須有法規作為委託依據
(B)委託之對象為不相隸屬之機關
(C)為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
(D)不服受委託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向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 關提起訴願
統計: A(260), B(250), C(464), D(2838), E(0) #2910114
詳解 (共 10 筆)
管轄恆定原則:指管轄權的設定、變更不得任意,須有法律明訂授權始可為之
依行程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權限委託(行程法第15條第2項)
1.隸屬關係:無隸屬關係之機關
2.基於管轄法定原則,權限委託需有法規依據
3.程序:公告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4.訴願:視為委託機關之處分,訴願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或"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整理+補充比較細的點
管轄恆定原則之例外:權限授予
- 同一行政主體內(同一公法人內不同機關)
委託/權限委託:同一行政主體內不相隸屬,管轄權/處分名義權不轉移(理論上轉移,但訴願法直接規定視為原委託機關做成處分,),只轉移執行權、處理權,以原委託機關為處分做成名義。
(ex內政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ex屏東縣環保局--屏東縣民政局)
---------------(其他以下管轄權都有轉移)------------------------------
委任/權限委任:同一行政主體內有隸屬關係。 (ex內政部-內政部警政署) - 不同行政主體間or機關和私人間
委辦:不同行政主體間,執行非屬該團體事務,只負行政執行責任。 (ex屏東縣-琉球鄉)
(ex內政部-台北市)
受託行使公權力/行政委託:受託給私人,所以訴願找原委託機關,但行政訴訟找受託私人。
*要有個別作用法當依據,不可只依行政程序法第15條(概括條款)當作法源。--參考子雲老師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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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辦事項要是上級政府交付,所以直轄市時上面就只有中央,所以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變廢停。其他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則是看委辦事項是誰交付的,所以用委辦機關帶過。
*自治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都是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撤變廢停。而鄉(鎮、市)公所則因為是在縣(市)政府底下的地方自治團體,所以才是由縣政府撤變廢停+多遵守縣規章。而且自治事項有無違背.......的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在司法院解釋前,不得撤變廢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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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成圖長這樣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
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
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
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訴願法第10條
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
【解題】
本題非受委託機關之上級機關,而是原委託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
訴願要跟誰提起?要多快提出?
訴願法第7條
無隸屬關係之機關辦理受託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視為委託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管轄委託之救濟
內部救濟
訴願: 委託機關(原機關)或其之直接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外部救濟
訴訟: 行政訴訟法24條、國家賠償法第19條
行政訴訟法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1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結語】
冤有頭債有主,訴願、訴訟、國賠都要找對的人提出,訴願找「原處分機關或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訴訟找「駁回訴願的原處分機關」,國賠找「該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該公共設施的管理機關、委託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