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下列何者非屬應公告之 事項?
(A)聽證之主要程序
(B)草案之主要內容
(C)聽證之主持人
(D)訂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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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8), B(563), C(3021), D(304), E(0) #2910119
統計: A(248), B(563), C(3021), D(304), E(0) #2910119
詳解 (共 8 筆)
#5434656
第 156 條 (聽證程序)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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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9924
法規命令 行程法第156條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訂定機關之名稱
2.訂定之依據
3.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4.聽證日期及場所
5.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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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508
第 156 條
行政機關為訂定法規命令,依法舉行聽證者,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D)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B)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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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4447
行程法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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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478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之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之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聽證之日期及場所。
五、聽證之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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