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
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請求權人時,時效為 5 年
(B)人民為請求權人時,時效為 10 年
(C)請求權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悉事由時起算
(D)時效之完成採取消滅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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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200), C(2629), D(1116), E(0) #2910127
統計: A(138), B(200), C(2629), D(1116), E(0) #2910127
詳解 (共 10 筆)
#5469957
行程法131規定
1.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人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為權利消滅,並非民法時效完成採抗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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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484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一、現行制度
包括行政機關對人民之金錢及實物給付請求權、人民對行政機關之債權請求權
二、時效
(一)請求權人是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請求權人是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時效應由何時起算,行政程序法未有明文規定
得類推適用民法 ➣ 應自可合理期待權利人為請求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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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3303
行政程序法第131條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
聽審請求權
公正程序請求權
資訊公開請求權
結果除去請求權
其他公法義務請求權(如社會保險、津貼補助之給付請求權)
釋字747號
惟為維護法之安定性,土地所有權人依本解釋意旨請求徵收地上權之憲法上權利,仍應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有關機關於修正系爭規定二時,除應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知悉其權利受侵害時起一定期間內,行使上開請求權外,並應規定至遲自穿越工程完工之日起,經過一定較長期間後,其請求權消滅。至於前揭所謂一定期間,於合理範圍內,屬立法裁量之事項。土地徵收條例第57條第2項一年時效期間之規定,有關機關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併此指明
請求權的消滅
有關公法上請求權全消滅時效之起算,學術與實務上皆認可民法第128條規定,即自請求權可行使起算
誰是「請求權人」?
以國家賠償法為例,所謂「請求權人」是指因賠償原因致受損害,能請求國家予以賠償的人
結果去除請求權
係指當人民權利受到公權力之違法侵害時,對侵害之事實結果加以排除,以回復原狀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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