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期間為 10 年
(B)時效完成後,義務人發生抗辯權
(C)行政處分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D)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68), B(1015), C(2512), D(2887), E(0) #2052368
統計: A(368), B(1015), C(2512), D(2887), E(0) #2052368
詳解 (共 10 筆)
#3536937
(A)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C)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376
4
#3641497
跟大家說一個概念
行政法沒有抗辯權,民法才有抗辯權
行政法沒有抗辯權,民法才有抗辯權
行政法沒有抗辯權,民法才有抗辯權
297
2
#4328426
若人民欠政府機關錢,已經過2年,再3年後不行使時效會消滅
(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時候政府機關做出行政處分催討債務⇨時效中斷(要重算5年)D
若人民不甘心提撤銷行政處分訴訟成功 ⇨已中斷時效視為不中斷 C
也就是回到原本情況,在撐3年就不用還錢了
213
1
#3596297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
87
1
#4697395
行政程序法§131
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A)
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
行使而消滅。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B)
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
行政程序法§132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
,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C)
行政程序法§133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
力後,重行起算。(D)
39
0
#5129283
樓上舉例好清楚,感謝摩友,終於懂了!!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