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給予當事人補正陳述意見機會,最遲應於下列何時為之?
(A)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
(B)訴願書送達後 30 日內
(C)訴願程序終結前
(D)訴訟程序終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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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4), B(471), C(3987), D(734), E(0) #2052647

詳解 (共 9 筆)

#3607153

行政程序法§114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當事人因補正行為致未能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者,其期間之遲誤視為不應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其回復原狀期間自該瑕疵補正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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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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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0867

補正時限

  1. 無: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
  2. 訴願程序終結前:記名理由、陳述意見、委員會、其他機關
  3. 向行政法院起訴前:得不經訴願者


行政程序法 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若整理有誤,再麻煩大家大力更正唷~感激不盡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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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7481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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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5172

5ebfe4cea25b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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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1547

補正口訣:陳立委生氣

一、須經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訴

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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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057

樓上的  應該是指訴訟程序起訴前不是終結前吧  因為已經經過聽證 不需要再訴願 所以補正只能在提起訴訟前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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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329
我記得有一題也是在考這個,但是答案好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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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281
我也想知道樓上的問題還是訴訟程序只有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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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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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048260
未解鎖
(X)(A)行政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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