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多階段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A)意指一行政處分之作成,須有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參與
(B)如欠缺所必要之其他機關協力,因情節重大,應為行政處分當然無效原因
(C)如純屬行政內部之同意或不同意,則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D)但如協力機關就特定觀點具有排他與獨立之審查及主張權限,可例外認其同意為行政處分
統計: A(263), B(2930), C(1460), D(806), E(0) #1668380
詳解 (共 10 筆)
行程法第114條第一項
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
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得補正, 並非當然無效
(A)意指一行政處分之作成,須有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參與
無爭議不討論
(B)如欠缺所必要之其他機關協力,因情節重大,應為行政處分當然無效原因
行政程序法114條得補正
(C)如純屬行政內部之同意或不同意,則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行政內部行為非行政處分,需以最終實體處分作為訴訟標的。
(D)但如協力機關就特定觀點具有排他與獨立之審查及主張權限,可例外認其同意為行政處分
國稅局發現甲逃漏稅,因此發函給移民署要求限制某甲出境,此時國稅局的逃漏稅函具有排他性以及獨立之審查(移民暑只負責限制沒有審查有無繳稅的可能)因此國稅局的函例外認同為行政處分(多以副本方式寄給當事人)此時副本也可以作為行政訴訟標的。
所謂雙階理論,係指行政主體與受補助人間之法律關係可
分為二個階段:在主管機關決定「是否」予以補助時屬公
法關係;於決定之後「如何」履行補助則為私法關係。
(B)如欠缺所必要之其他機關協力,因情節重大,應為行政處分當然無效原因->得補正,非當然無效
多階段行政處分意指一行政處分之作成,須有兩個以上之行政機關參與,如純屬行政內部之同意或不同意,則並非行政處分,人民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但如協力機關就特定觀點具有排他與獨立之審查及主張權限,可例外認其同意為行政處分
(D)但如協力機關就特定觀點具有排他與獨立之審查及主張權限,可例外認其同意為行政處分
被請求機關有能力的話,例外可以直接做成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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