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種事件應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A)醫師、律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懲戒事件
(B)命補繳稅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稅捐課徵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
(D)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A)醫師、律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懲戒事件
(B)命補繳稅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稅捐課徵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
(D)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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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400), C(235), D(5307), E(0) #1668386
統計: A(136), B(400), C(235), D(5307), E(0) #1668386
詳解 (共 7 筆)
#5091480
(A)醫師、律師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懲戒事件
→職業懲戒法庭 ex:律師懲戒委員會
(B)命補繳稅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之稅捐課徵事件
行政訴訟法 第 229 條
1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2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2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3 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C)國家賠償事件
→民事法庭
(D)道路交通裁決事件
行政訴訟法 第 237-2 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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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340
40萬以下-簡易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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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8468
請問這題B是不是也可以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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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028
受處分人對交通裁決不服,應如何救濟?
應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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