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訴願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內為之
(B)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內,得以書面敘
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C)訴願之提起,以訴願人提交或寄出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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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6), B(664), C(662), D(2529), E(0) #1668390
統計: A(516), B(664), C(662), D(2529), E(0) #1668390
詳解 (共 10 筆)
#2422715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B 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前條之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
C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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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435093
訴願法 第 17 條
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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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471489
A-30日
B-10日
C-不限於訴願書為準
42
5
#2493983
C-訴願法第14條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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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520198
C 跟行政程序法的規定相反
考生寄報名表>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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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685827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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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0282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2 個月30日內為之--訴願法14條1項
(B)訴願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訴願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 30 日10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回復原狀--訴願法15條1項
(C)訴願之提起,以訴願人提交或寄出訴願書之日期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訴願法14條3項
(D)期間之計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訴願法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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