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應由行政法院以行政訴訟程序審理之?
(A)國家賠償案件
(B)外國人收容聲請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
(D)對於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為處分不服案件
統計: A(262), B(3352), C(290), D(772), E(0) #1668391
詳解 (共 10 筆)
(A) 國家賠償案件>>>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請求
(C)選舉訴訟>>>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向該管民事法院起訴
(D)違反社維法不服處分>>>向普通法院請求救濟
口訣來自某摩友
以下是公法上爭議,但不適用行政訴訟法
「公家設刑法,慮選憲政」
公務員懲戒
國家賠償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事補償
法官職務
律師懲戒
選舉罷免
釋憲
政黨違憲
行政訴訟法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收容聲請事件之管轄法院)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A) 國家賠償法§12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B) 行政訴訟法§237-11
I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II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C)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26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D)社會秩序維護法§43II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 而涉訟者。
五、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 新臺幣六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