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因公務員之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時,賠償責任應由下列何者承擔?
(A)一律由國家承擔,但由中央政府支應賠償金
(B)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個人承擔
(C)由為侵害行為之公務員所屬機關承擔
(D)由公務員個人與其所屬機關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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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131), C(2988), D(650), E(0) #1668389

詳解 (共 3 筆)

#2523046

國家賠償法第9條(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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