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下列何者非屬合法授益處分得廢止之原因?
(A)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B)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C)行政處分所附之解除條件附款已成就
(D)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變更,不廢止將對公益有所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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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289), C(3326), D(327), E(0) #1668382
統計: A(142), B(289), C(3326), D(327), E(0) #1668382
詳解 (共 9 筆)
#2472692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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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4203
法保附(保護)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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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111
補充 該條前三款不用給補償,後二款要給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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