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甲申請建造執照時,得知承辦公務員乙之前配偶居住於基地附近,如核發建照將影響該前配偶之
生活品質。為使乙公正處理甲之申請案,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B)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C)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
(D)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統計: A(1283), B(1465), C(489), D(4218), E(0) #2032554
詳解 (共 10 筆)
法務部行政函釋 法律字第 10703509710 號 公務員於具體個案是否應迴避,以及未迴避者,所參與作成之行政行為效果 為何,宜由作成該行政行為之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審酌之。(A)
第33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
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B)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C),受理機關除
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D)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
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A)乙依法應自行迴避本件申請案,若未迴避而作成行政處分,該行政處分違法 效果由作成該行政行為之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審酌
(B)甲應向主管機關提出充分證據舉其原因及其事實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證明乙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以申請其迴避
(C)如主管機關認為乙並無應迴避之理由,甲得就此逕行提起行政爭訟尋求救濟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D)乙於主管機關尚未決定其是否應迴避作成前,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樓上,乙的前配偶並不是當事人所以無必須自行迴避的問題。(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參照)
甲如果認為乙有偏頗之虞的話,必須提出相當資料向乙的服務機關申請迴避(行政程序法第33條參照)
另外3樓你想太多了,本題的建照申請人只有甲,那是「他覺得」會影響到乙前配偶的生活,除非是「行政機關認定乙前配偶必須參加」或「乙前配偶的申請參加」此次申請程序的情形才會有的問題(行政程序法第23條參照)
(A)公務員乙沒有應自行迴避的問題,因其前妻並非事件當事人或就該事件與當事人為共同權利、共同義務人(行程法32)
(B)申請人甲「得」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舉其原因及事實,為適當之「釋明」(行程法33)
【備註:若申請人的覆決又被上級機關拒絕,該拒絕迴避乃程序行為,亦不得如題目所說逕行提行政爭訟,而應該是依照行程法174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C)機關認無迴避理由,申請人甲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行程法33)
(D)正確
有誤請更正~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
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C)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
A 尚不構成應自行迴避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