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訴願程序之前,特別法定有異議或類似之程序,若未經相關程序不得提起訴願,亦即所謂訴願之
先行程序。下列何者非屬訴願之先行程序?
(A)稅捐稽徵法上之申請復查程序
(B)專利法之申請再審查程序
(C)教師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
(D)海關緝私條例之異議程序
統計: A(524), B(558), C(5233), D(1021), E(0) #2032555
詳解 (共 10 筆)
※訴願先行程序:先行程序→→訴願→→行政訴訟
生---學生退學案件-----→申訴
海---海關緝私條例-----→異議、復查...(D)
集---集會遊行法-------→申復
稽---稅捐稽徵法-------→復查...(A)
專---專利法------------→再審查...(B)
商---商標法------------→異議、評定
民---全民健康保險法---→審議
兵---兵役施行法-------→複核
藥---藥事法------------→復核
貿---貿易法------------→聲明異議
※相當於訴願程序:
1.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程序
2.會計師法:懲戒程序
3.教師法:申訴及再申訴程序…(C)
4.行政訴訟法§4: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5.行政執行法§9:聲明異議
6.政府採購法:「申訴」程序或「審議判斷」
abc:不客氣,有幫到忙就太好了。
芹:已改正了,謝謝芹。
另一個口訣,關於訴願先行程序
海專傷兵要睡飽,學會土地貿易
海:海關緝私條例:異議、複查
專:專利法:再審查
傷:商標法:異議、評定
兵:兵役施行法:複核
要:藥事法:復核
睡:稅捐稽徵法:復查
飽:全民健康保險法:審議
學:學生退學案件:申訴
會:集會遊行法:申復
土地:土地徵收條例:異議、復議
貿易:貿易法:聲明異議
當事人不服公立學校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之行政處分,得俟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該行政處分生效後,始提起申訴、再申訴(視為訴願)或依法逕提訴願,再以學校為被告依法提起撤銷訴訟,於此情形,當事人如以教育行政主管機關為被告者,法院應妥為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改以學校為被告
訴願:教師對於學校之措施(限於行政處分之案件),可「選擇」不提出申訴,而直接向學校所屬機關(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申訴與訴願之程序上關聯性,係採「擇一雙軌併行、任意先行」之救濟管道)
樓上摩友說的正確~
教師只有「再申訴」相當於訴願
(我也忘記在哪份做到的考古題)
無敵口訣:深海GG專傷民兵
G:稅捐稽查法
G:集會遊行法
好像某題有做到,教師應該是只有"再申訴"是相當訴願程序
感謝2F詳細解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