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何者不得作為提起訴願之程序標的?
(A)罰鍰
(B)怠金
(C)環境講習
(D)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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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 B(975), C(1476), D(4377), E(0) #2032559
統計: A(80), B(975), C(1476), D(4377), E(0) #2032559
詳解 (共 10 筆)
#4274978
AC均為裁罰性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救濟。
B怠金不服之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其相當於訴願(最高行政法院107聯席會議決議)
D是地方法規之抽象性條文,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
來源自109年林清老師行政法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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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5252
(C)行政罰第二條: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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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6048
樓上,是走簡易訴訟程序,但還是要先訴願
簡易訴訟程序是第一審在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道路交通條例才是不用訴願直接訴訟+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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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7687
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指出 環境講習是輕微處分 直接行政訴訟故得不經過訴願我覺得此題可以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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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638
訴願法第1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
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 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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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3021
訴願標的(訴願客體):行政處分
訴願法所稱之行政處分,概念等同行政程序法所稱之行政處分以及一般處分 (行程§92)。
【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A.罰鍰 > 行政罰法第一條
C.講習 > 行政罰法第二條 第四項
第 1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B.怠金 >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
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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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368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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