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公務員如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職務,下列何者不符合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
(A)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
(B)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不得影響政府信譽或與公務員有利益衝突
(C)公務員兼任無給職工作前應報經服務機關同意
(D)機關首長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應報經上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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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213), C(2563), D(1878), E(0) #3311620

詳解 (共 10 筆)

#6212948
公務員服務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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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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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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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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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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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  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 不用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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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1253
公務員服務法 第15條
1.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2.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但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3.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4. 公務員兼任教學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但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C)
5.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D)
6.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7.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A)(B)
8.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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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備查就好 不用同意 (需報服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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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服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C 不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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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4503
考誰 幹嘛 例如
有錢同意
  1. 工作時間外
  2. 公益活動
  3. 非經常、非持續
  4. 未影響
  1. 他項公職(但書為主)
  2. 領證職(但書為主)
  3. 反覆業務(但書為主)
  4. 教研工作(但書為主)
  5.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但書為主)
  6. 才藝
  7. 財產之處分
  8. 智慧財產權之授權
  9. 肖像權之授權
沒錢備查
(但書為主)
公務員兼 服務機關(構)同意or備查
機關首長兼 上級機關(構)同意or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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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第 15 條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
公務員除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領證職業及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從事社會公益性質之活動或其他非經常性、持續性之工作,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依法令兼任前二項公職或業務者,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應經服務機關(構)同意;機關(構)首長應經上級機關(構)同意兼任無報酬且未影響本職工作者,不在此限。
公務員有第二項但書及前項但書規定情形,應報經服務機關(構)備查;機關(構)首長應報經上級機關(構)備查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⑦財產之處分⑧智慧財產權⑨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第二項、第四項及第六項之行為,對公務員名譽、政府信譽、其本職性質有妨礙或有利益衝突者,不得為之。
公務員兼任第三項所定公職或業務及第四項所定工作或職務;其申請同意之條件、程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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