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公務員同一行為先受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時,下列何者正確?
(A)如懲戒法院為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B)如懲戒法院為不受懲戒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C)如懲戒法院為申誡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原懲處處分之效力不受影響
(D)如懲戒法院為撤職懲戒處分之判決者,應一併宣告撤銷原懲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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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5), B(2536), C(549), D(637), E(0) #3225733
統計: A(1335), B(2536), C(549), D(637), E(0) #3225733
詳解 (共 7 筆)
#6074314
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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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2677
- 同一行為,受刑罰或行政罰,仍得懲戒;
- 但同一行為不受二次懲戒
-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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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636
懲戒法院判決確定後,原懲處處分會直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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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5680
(A) 如懲戒法院為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之效力會受影響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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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如懲戒法院為不受懲戒判決確定者,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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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如懲戒法院為申誡懲戒處分之判決者,原懲處處分之效力會受影響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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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如懲戒法院為撤職懲戒處分之判決者,不用一併宣告撤銷原懲處處分,因為原行政懲處處分會失其效力,效力會受影響。
↑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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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 22 條
同一行為,不受懲戒法院二次懲戒。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其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同。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C、D)、不受懲戒(B)或免議(A)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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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454
該懲戒就懲戒,懲戒後不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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