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在河流旁搭建工寮並開闢菜園,經主管機關認定妨害水土保持屬於違法,命甲限期回復原狀。甲不服,除循序提起訴願救濟外,得以下列何種程序在救濟進行期間實現暫時權利保護?
(A)應向行政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由法院裁定該工寮及菜園暫時為合法
(B)應向行政法院聲請保全處分,保全工寮及菜園之事實狀態
(C)應依據行政執行法向主管機關聲明異議
(D)應依行政訴訟法或訴願法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該命回復原狀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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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7), B(826), C(297), D(2650), E(0) #3225742

詳解 (共 10 筆)

#6074284

行政訴訟之暫時性權利保護機制-依其目的分為兩種型態

1. 排除不利益:停止執行 (基於起訴的延宕效力)

由於行政處分的效力並不因起訴而停止。故對於相對人而言,應以排除不利益作為暫時性權利保護的目的;主要常見於撤銷訴訟與確認訴訟。

2. 確保當事人獲得利益:保全程序

旨在確保當事人在判決確定後,可取得系爭標的之利益。方式為假扣押以及假處分兩類,常見於確認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1) 事先裁判禁止原則
暫時性權利保護之目的,僅在於確保本案判決的利益存在,保障當事人在取得終局判決後能夠實現訴訟利益。因此,不得以暫時性權利保護取代本案判決。故在關於假處分之聲請,法院不得以裁定達成當事人所主張訴訟標的之內容。稱為事先裁判禁止原則。

(2) 假處分之補充性 (行訴§299):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210
0
#6109463
分享一下自己的思路,有錯請指正
要先判斷甲要提起什麼訴訟再來據此提出什麼樣的暫時權利保護,從題目中甲不服行政機關的處分可知:
ㅤㅤ
甲這是不要這個被下達的處分,因此是提起撤銷訴訟;
ㅤㅤ
(btw題目亦有提出甲接下來要走訴願,提出訴訟前唯二需要訴願前置的訴訟只有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其中課予義務性質是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做出符合他心意的行政處分或申請被拒絕,因此排除,只剩撤銷)
ㅤㅤ
撤銷訴訟的暫時權利保護適用停止執行,所以就是選項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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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075598
停止執行: 1、我國法制基於維護行政效...
(共 2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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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0283
甲如不服,應提起『撤銷』限期恢復原狀處分...

(共 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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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9219
這題的重點是:甲認為自己是合法,認為行政機關的處分是違法的
所以對行政機關所做的違法行為,用撤銷訴訟/訴願來救濟
ㅤㅤ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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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01
(B)讓債務人財產維持現狀之必要所為之特別訴訟程序,即為保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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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326110
A選項的問題在於,這已經是很明確認定違法的菜園。
法院原則上要尊重機關的判斷於地。
但為避免在救濟期間,遭受強制執行,而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
可以聲請停止執行。
ㅤㅤ
至於暫時狀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在公法上這已經被認定違法了,甲也已經提起訴願了。那就違法的部分已經在進行救濟了。
就不應該給予甲暫時合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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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106
訴願法

第 93 條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行政訴訟法
第 116 條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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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827
更新見解一下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是要提起課予義務 或 一般給付訴訟, 一併提起
停止執行,則是撤銷訴訟 確認無效訴訟
ㅤㅤ
本題機關認定違法,甲應該是要提起撤銷訴訟,一併提起停止執行
ㅤㅤ
另一個思路比較深
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由法院先給予合法
這其實學說有爭議,因為會侵害權力分立
不可以藉由這樣的方式取代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處分
ㅤㅤ
除非真的有重複危險 、 重大公益 、難以回復的損害等,
才得以使用。
既然可以停止執行,那應該先優先使用。
ㄉ或 一般給付訴訟, 一併提起
停止執行,則是撤銷訴訟 確認無效訴訟
ㅤㅤ
本題機關認定違法,甲應該是要提起撤銷訴訟,一併提起停止執行
ㅤㅤ
另一個思路比較深
就是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由法院先給予合法
這其實學說有爭議,因為會侵害權力分立
不可以藉由這樣的方式取代行政機關依法認定的處分
ㅤㅤ
除非真的有重複危險 、 重大公益 、難以回復的損害等,
才得以使用。
既然可以停止執行,那應該先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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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047
1.撤銷訴訟(確認處分無效之訴)+停止執行
2.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請求給付+定暫時狀態處分
3.一般給付訴訟請求「不作為」+保全處分
4.一般給付訴訟,由機關為原告,人民被告時+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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