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確認訴訟之補充性原則,下列何者不受此一原則之限制?
(A)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訟
(B)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C)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之訴訟
(D)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成立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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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4), B(2421), C(778), D(554), E(0) #3311645
統計: A(744), B(2421), C(778), D(554), E(0) #3311645
詳解 (共 10 筆)
#6218250
確認訴訟之補充性
確認訴訟在於彌補人民原來不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致無其他救濟途徑之公法上爭議事件,得提起確認訴訟請求救濟,以保障其權益,並非提供人民對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形式上已經確定之行政處分,再有翻案爭訟之機會。
確認訴訟求為確認違法之行政處分,如屬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者,則該確認違法訴訟即有起訴不備要件之情形,難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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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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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5752
重看感覺我之前寫的詳解邏輯不夠清楚,刪掉重寫一次~
| 行政訴訟法§6 第3項 |
|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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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單純記法條就好,但思維是這樣的:
| 1.提確認訴訟的基本限制是不能提其他三種訴訟,因為那代表你還有其他救濟的手段,而確認訴訟的成果相比之下比較薄弱,不太能讓你直接獲益,簡單來說,它只是最終手段。 |
| 2.想要提確認無效之訴,就代表你覺得這個標的應該要是無效的,即使它在當下還是有效的。 |
| 3.因為這個標的目前還是有效的,你就很有可能還能對它提其他種訴訟,但你的目的只是要讓它變為無效,要是沒有上述§6的但書,提起確認無效訴訟就變成永遠不可能實現的事了,所以確認無效之訴就成為這條法規中的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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