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適用行政訴訟法之簡易訴訟程序?
(A)有關內政部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
(B)學生不服私立高中對其所為記大過處分而涉訟
(C)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58 萬元罰鍰處分而涉訟
(D)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暫停營業處分而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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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1), B(479), C(307), D(326), E(0) #3295678
統計: A(2361), B(479), C(307), D(326), E(0) #3295678
詳解 (共 6 筆)
#6208236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25萬元或增至新臺幣75萬元。
第二項第5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13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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