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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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 B(213), C(2286), D(678), E(0) #3254759
統計: A(153), B(213), C(2286), D(678), E(0) #3254759
詳解 (共 10 筆)
#6133657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A)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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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231條
(D)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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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8787
哪些行政訴訟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來源:司法院全球資訊網)
依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2項規定,下列事件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1.因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的稅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2.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
3.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的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
4.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計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的輕微處分而涉訟。
5.關於內政部移民署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6.依法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例如:羈押法及監獄行刑法所規定不服監獄管理措施而提起的訴訟)。
須特別注意者有三:
(一)交通裁決事件,因行政訴訟法第2編第3章已另定「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故縱其不服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或不服記點、記次等輕微處分,亦非屬簡易訴訟程序事件。惟其適用之程序,除「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章別有規定外,餘亦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二)智慧財產行政訴訟,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7條(112年8月30日施行)規定,智慧財產行政訴訟一律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縱其涉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仍無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餘地。
(三)因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減為新臺幣25萬元或增至新臺幣75萬元,未來司法院將視案件收結情形,適時減少或提高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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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007
(A)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150 萬元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D)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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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780
(A)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229第一項】
(B) 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為新臺幣 150 50萬元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229第二項第一款】
(C) 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而涉訟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法§229第二項第四款】
(D) 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面概得以言詞為之
【行政訴訟法§231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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