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有關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部分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事件
(B)當事人不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作成之判決,而提出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C)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通 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無管轄權而廢棄 原判決
(D)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內政部移民署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 服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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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9), B(720), C(518), D(361), E(0) #3274983
統計: A(2649), B(720), C(518), D(361), E(0) #3274983
詳解 (共 10 筆)
#6162441
(A) 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專責部分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簡易訴訟程序、 交通裁決、收容聲請等事件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下列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附帶之其他裁罰性、管制性不利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之事件。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B) 當事人不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作成之判決,而提出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C) 以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依通 常訴訟程序審理並為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以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無管轄權而廢棄 原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不得以高等行政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D)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內政部移民署對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 服者,應向最高行政法院為抗告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行政法院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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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081
(B) 當事人不服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所作成之判決,而提出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由高等行政法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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