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公務人員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
(B)受領退休俸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不得重複領取待遇
(C)消防機構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不受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上限之限制
(D)公立學校職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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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3487), C(589), D(237), E(0) #3225728
統計: A(301), B(3487), C(589), D(237), E(0) #3225728
詳解 (共 5 筆)
#6085224
7 關於公務人員權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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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455號
- 解釋爭點
- 人事行政局就留職停薪入伍者年資採認之函釋違憲?違憲
- 國家對於公務員有給予俸給、退休金等維持其生活之義務。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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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領退休俸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不得重複領取待遇➡️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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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釋字第464號
- 解釋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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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對軍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所為之命令違憲?
- 解釋文
-
- 1 陸海空軍軍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附表「附註」四之(二)之5,關於退休俸支領之規定,旨在避免受領退休俸(包含其他補助)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重複領取待遇,致違一人不得兩俸之原則,加重國家財政之負擔。該附表所稱之擔任「公務員」,係指擔任「有給之公職」之意,不問其職稱之如何,亦不問其待遇之多寡,均屬之。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十九日以(六八)台人政肆字第0一三七九號函修訂發布之「退休俸及生活補助費人員自行就任公職支領待遇注意事項」關於所定就任公職之職務類別,既係主管機關為執行上開條例未盡明確之附表所為必要之補充規定,與立法意旨無所違背,其於憲法保障生存權、財產權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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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消防機構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不受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上限之限制➡️應受限制
- 釋字第785號【公務人員訴訟權保障及外勤消防人員勤休方式與超勤補償案】
- 爭點:
- 1.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就影響其權益之不當公權力措施,於申訴、再申訴後,不得續向法院請求救濟,是否違憲?
- 2.高雄市政府消防局有關外勤消防人員「勤一休一」勤休方式及超時服勤補償之相關規定,是否違憲?
- 解釋:
- 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每週應有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機關(構),為全年無休服務民眾,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任何關於其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之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之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攸關公務人員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不符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保護要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之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依本解釋意旨檢討修正,就上開規範不足部分,訂定符合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保護要求之框架性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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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立學校職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可以!
- 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
-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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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8624
(A) 義務役軍人僅得於任公務員後服役,始得併計公務員退休年資
>>錯誤;參NO.455:(節錄)
軍人為公務員之一種,自有依法領取退伍金、退休俸之權利,或得依法以其軍中服役年資與任公務員之年資合併計算為其退休年資;其中對於軍中服役年資之採計並不因志願役或義務役及任公務員之前、後服役而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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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受領退休俸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不得重複領取待遇
>>正確;參NO.464:(節錄)
關於軍官支領退休俸者,如擔任公務員,其所任職務,每月待遇(含眷補)高於或等於退休俸者,其退休俸停發;其每月待遇低於退休俸者,發給差額之此一規定,本係國家對軍官執干戈捍衛社稷之長年奉獻所予之照顧,俾其退役後之生活有所保障,非在酬報、補貼退役人員再任公職時之薪津所得,更非准許退役人員於給與退休俸外,猶得於另行就任公職時重複領取公庫支付之薪津,致違一人不得兩俸之原則,而加重國家財政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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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考人事的戰友,可延伸注意「退休所得替代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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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消防機構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不受公務人員服勤時數上限之限制
雖可彈性調整,但仍需遵守時數限制
>>錯誤;參<公務人員服務法>§12(勤休時間) 第4~6項、<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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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12 第4~6項
- 各機關(構)應保障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而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之健康,辦公日中應給予適當之連續休息時數,並得合理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
-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應勤(業)務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形,不在此限。
- 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下限、彈性調整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上限、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之調整及休息日數等相關事項,包括其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勤務條件最低保障,應於維護公務員健康權之原則下,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訂定,或授權所屬機關(構)依其業務特性定之。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5
- 各機關(構)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應指定所屬人員輪班輪休。
- 輪班輪休人員於辦公日中,至少應有連續一小時之休息,休息時間不計入辦公時數,並由各機關(構)於辦公時間內調配之。
- 輪班輪休人員之每日辦公時數,依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延長辦公時數,連同正常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更換班次時,除有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外,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 交通運輸、警察、消防、空勤、移民、海岸巡防(非軍職)、醫療、關務、矯正、氣象、國境事務人員,因應勤(業)務需要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經主管機關同意,服務機關(構)得合理調整前二項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延長辦公時數及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
- 輪班輪休人員每週二日之休息,依其服務機關(構)之輪班輪休制度排定,並得經主管機關同意,為下列之調整:
一、因業務需要,調整為每二週內有四日之休息,或每四週內有八日之休息。
二、因工作地點或其他特殊情形,需一次出勤超過一個月者,調整休息日集中於下次出勤前休畢。 - 主管機關或其所屬機關(構)依前四項所定,調整辦公日中連續休息時數、辦公時數、延長辦公時數、更換班次時連續休息時間及休息日數之規定,應於維護輪班輪休人員健康權之原則下,明定適用對象、特殊情形及時數上、下限等最低保障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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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公立學校職員不得於工作時間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
>>錯誤;參<公務人員服務法>§15(原則不得兼職) 第6項
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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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552
(B) 受領退休俸之退役軍官,於就任由公庫支薪之公職時,不得重複領取待遇➡️釋字第464號合憲
*******113年無考生提出答案異議考選部答案(B)釋字第464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7條已修改成第34條***
請參照下列即可得知條文已更正及主管機關回答,已向阿摩提出申請,回覆審核失敗,請提供官方試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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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 34 條(111.01.19)
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之: 一、就任或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以下簡稱薪酬)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之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二、就任或再任下列職務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 (一)行政法人或公法人之職務。 (二)由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之職務。 (三)由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且其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事業之職務。 (四)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下列團體或機構之職務: 1.財團法人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2.事業機構及其所屬團體或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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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停俸標準配合公務人員薪酬調整: 一、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3萬8,130元。 三、配合前開修正,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自114年1月1日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8,13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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