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以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為目的
(B)依該法規定,公開之對象為一般人民
(C)申請人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遭拒絕者,如有不服,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D)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屬實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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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383), C(3389), D(767), E(0) #3225740
統計: A(24), B(383), C(3389), D(767), E(0) #3225740
詳解 (共 8 筆)
#6079434
C選項是行政程序法§46閱覽卷宗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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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46第一項 閱覽卷宗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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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7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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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程序法§46之決定(如請求行政機關閱覽卷宗被機關否准),因其屬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故依行政程序法§174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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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129
資訊公開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C) 政府資開法第20條
比較:閱覽卷宗救濟➡️與實體決定一併聲明(屬行政程序行為,不得單獨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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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8587
實體權利:可受法律保護或可通過法律手段實現的實質上的權利,不同於形式上的或程序性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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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權利:源於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的權利,或為幫助當事人保護或實現其實體權利而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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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2350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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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163
(C) 申請人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遭拒絕者,如有不服,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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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46之決定(如請求行政機關公開資訊被機關否准),因其屬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故依行政程序法§174規定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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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74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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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樣C哪裡錯?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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