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據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原告之訴該當於下列何者,行政法院不得以裁定逕予駁回?
(A)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訴訟
(B) 起訴逾越法定期間
(C) 原告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D)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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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6), B(670), C(1163), D(1771), E(0) #2772191
統計: A(276), B(670), C(1163), D(1771), E(0) #2772191
詳解 (共 10 筆)
#5111187
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II 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III 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II 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III 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ABC為裁定駁回
D為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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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117
行政訴訟法第200條
二、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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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142651
裁判駁回感覺多是程序不合法
判決駁回多是事實審查後不進人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沒有不受理
行政訴訟沒有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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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990
行政訴訟法107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B)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C)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A)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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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823
行政訴訟法107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之權限者。但本法別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者。(B)
七、當事人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者。(C)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者。(A)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或和解之效力所及者。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原告於訴狀誤列被告機關者,準用第一項規定。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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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9738
(D)行訴107條 逕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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