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B)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C)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
(D)針對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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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7), B(2511), C(1340), D(1115), E(0) #2822399

詳解 (共 10 筆)

#5286045

 (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釋708

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1以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又此類事件採二審終結制,受裁定人對第一審裁定不服,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D)

(C)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
→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收容聲請事件類型,區分為「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4 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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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10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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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99364
行政訴訟法

第 237-11 條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A)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C) 
→不採以原就被
第 237-16 條
聲請人、受裁定人或移民署對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所為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為抗告。(D)

拘提管收→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
#588
立法機關基於重大公益目的,藉由限制人民自由之強制措施,以貫徹其法定義務,於符合憲法比例原遮範圍內,應為憲法之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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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075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前項事件,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 行政法院審理收容異議、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聲請事件,應訊問受收容人;移民署並應到場陳述。 行政法院審理前項聲請事件時,得徵詢移民署為其他收容替代處分之可能,以供審酌收容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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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897
X(B)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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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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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5481
(B)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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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5550
46 關於收容聲請事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37-11條
(B) 包括依行政執行法所為之拘提、管收等限制人身自由之措施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履行
行政執行法17-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C) 不適用行政訴訟法通常「以原告就被告」之定管轄原則-->不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3條以原就被依第 237-11 條
由受收容人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適用第13條之規定。
(D) 針對法院收容聲請事件之裁定不服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出抗告 -->第237-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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