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行政訴訟法上有關交通裁決事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經訴願前置程序,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 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C)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D)交通裁決事件之審理,原則上準用簡易訴訟程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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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5), B(757), C(421), D(214), E(0) #2822396
統計: A(3365), B(757), C(421), D(214), E(0) #2822396
詳解 (共 7 筆)
#5286021
交通裁決不須經過訴願~
行政訴訟法第237-3條
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之提起,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庭為之。
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為之。
前項訴訟,因原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原告於裁決書送達三十
日內誤向原處分機關遞送起訴狀者,視為已遵守起訴期間,原處分機關並
應即將起訴狀移送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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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7227
交通裁決事件
原則上準用 簡 易 訴 訟 程 序 之規定
不符舉發,15日內到案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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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所(監理所)做成裁決書(要針對裁決書—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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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處分人於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由原告住所地、居住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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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機關收受起訴狀繕本後,應於20 日內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妥當
112互動式行政法--呂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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