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桃園市 A 地政事務所股長甲,因業務疏失遭主管長官記申誡一次,依現行制度應如何救濟?
(A)向該服務機關提起申訴
(B)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C)向桃園市政府提起訴願
(D)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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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66), C(35), D(4), E(0) #2822405

詳解 (共 3 筆)

#526392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6 條公務人員因原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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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292

答案好像是(B)

 

保訓會 Q & A

Q:公務人員對於被記大過、記過、申誡懲處結果不服,如何請求救濟?

A:

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保訓會通盤檢討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救濟範圍,並以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所附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函知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就公務人員對於機關作成之記一大過、記過、申誡及記一大功、記功、嘉獎等獎懲結果,認屬行政處分,對該等處分不服者,均改依保障法所定復審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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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3731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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