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有關即時強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採取即時強制措施
(B)對於人之管束及對於危險物之扣留,均屬即時強制之方法
(C)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D)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財產受有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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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956), C(3071), D(555), E(0) #2822403

詳解 (共 8 筆)

#5469923

:最長不得逾3個月、須法院裁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最長不得逾24小時、行政機關可自行為之(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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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6094

(C)對於人之管束須經法院裁定後始得實施,且最長不得逾 24 小時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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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執法17:法院裁定管收。

行執法36:即時強制,有即時處置之必要,得為即時強制對人之管束、物之扣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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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361

行政執行法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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