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以第三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24 條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為由,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嗣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調查後,向甲寄發檢舉不成立通知書。依司法實務見解, 該通知書之性質為何?
(A)對人之一般處分
(B)事實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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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2), B(3903), C(106), D(68), E(0) #2822377

詳解 (共 4 筆)

#5383030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

行政機關【檢舉不成立之函文】【非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採取【不得救濟】之見解。

因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調查結果,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不為處分的結果,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通常不會),也【只是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檢舉不成立之回函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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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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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911

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6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四),行政機關檢舉不成立之函文屬行政處分,檢舉人如對之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行政法院得以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採取不得救濟之見解。

因為不予處分之復函,僅在通知檢舉人調查結果,法律並未規定發生如何之法律效果,縱使主管機關不為處分的結果,可能影響檢舉人其他權利之行使(通常不會),也只是事實作用而非法律作用,檢舉不成立之回函並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自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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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1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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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7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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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9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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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 99 年度 6 月份庭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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