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行政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
(B)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C)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D)行政罰之裁處,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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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5), B(3300), C(886), D(64), E(0) #2822384

詳解 (共 10 筆)

#5345961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是有故意過失皆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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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665
刑法是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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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2896
(A)係對於過去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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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051
X(B)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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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2149
第7 條(有責任始有處罰原則)Ⅰ違反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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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6521
行政罰法第4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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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920
行政罰法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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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805
行政罰法第7條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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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8864

刑法第 12 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行政罰法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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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2483

(C)停止營業之行政罰,得依自治條例為之。

補充:

II.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III.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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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條例的行政罰只能限於上述,不可以吊銷或者勒令歇業(中央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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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536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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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處罰故意為原則,過失行為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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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773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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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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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3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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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6 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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