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規定,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申請復查。此為何種救濟類型?
(A)程序重開
(B)訴願之先行程序
(C)相當於訴願
(D)行政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7), B(3715), C(1018), D(106), E(0) #2822393
統計: A(127), B(3715), C(1018), D(106), E(0) #2822393
詳解 (共 8 筆)
#5548158
181
0
#5286014
稅捐稽徵法 第35條
1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二、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無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三、依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受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或以公告代之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或公告所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四、依第十九條第四項或各稅法規定以公告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者,應於公告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5 前項期間屆滿後,稅捐稽徵機關仍未作成決定者,納稅義務人得逕行提起訴願。
第38條 1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8
1
#5682411
等於訴願: 公務員復審,訴願經3個月未決,專業覆審,採購申訴,聲明異議,老師再申訴,受刑人申訴
口訣:公公要報復,心願未決,專門附身採購生,提出異議,老師再瘦身沒空,只好充當有訴願
訴願前置:學生申訴,緝私復查,專利再審,兵役復核,藥事復核,全民健保審議,貿易聲明異議,稅捐復查
口訣:學生會升成師傅,專門再審一盒藥盒,全省商議貿易稅賦
from:阿摩
21
0
#5545085
〈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時,納稅義務人應於法定期間內先申請復查救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及第3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者,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如對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仍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該局特別提醒,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規定之復查程序,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以前必先踐行之法定程序,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先申請復查,以免行政救濟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https://www.taiwantaxresearch.com/news_detail/72.htm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