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調查事實及證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進行聽證程序
(B)基於程序客觀性之要求,當事人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而不得自行提出
(C)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製作書面紀錄,並送達予當事人
(D)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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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9), B(138), C(1111), D(3067), E(0) #2822388
統計: A(729), B(138), C(1111), D(3067), E(0) #2822388
詳解 (共 7 筆)
#5276705
行政程序法
(A)第39條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B)第37條
當事人於行政程序中,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行政機關認為無調查之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第四十三條之理由中敘明之。
(C)第38條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
(D)第41條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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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295
(A) 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應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進行聽證程序得
(B) 基於程序客觀性之要求,當事人僅得向行政機關申請調查證據,而不得自行提出可以自行提出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製作書面紀錄,並送達予當事人
(D) 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以書面為鑑定,必要時並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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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4478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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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772
? 行政程序法第 41 條:鑑定程序
第一項: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
• 白話意思:行政機關在調查事實時,如果遇到需要專業技術、科學知識或特殊經驗的事情(例如:判斷古蹟年代、鑑定土地污染程度、醫療糾紛鑑定),機關有權力自己找**「適合的專家」**來提供意見。
• 重點:
• 「得」:代表機關有權利決定「要不要」找鑑定人,以及「找誰」。
• 「適當之人」:通常指具備該領域專長、證照或學術背景的人。
第二項:以書面為鑑定者,必要時,得通知鑑定人到場說明
• 白話意思:通常專家會寫成一份「鑑定報告(書面)」給機關看。但如果報告內容太深奧、有矛盾,或者機關看不懂,機關可以要求專家**「親自過來一趟」**,當面解釋清楚。
• 重點:
• 書面優先:原則上專家只要交報告就好。
• 到場說明:這是「例外」情況。為了確保行政決定的正確性,機關有權要求專家面對面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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