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行政程序法之寄存送達,應自何時發生送達效力?
(A)寄存送達完畢時
(B)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C)寄存機關保存期滿日之翌日
(D)自應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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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49), B(1267), C(240), D(355), E(0) #2965769
統計: A(3649), B(1267), C(240), D(355), E(0) #2965769
詳解 (共 10 筆)
#5886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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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注意行政訴訟法的寄存送達則是要過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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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193
J797
行政程序法第74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之程序規範,尚屬正當,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無違。
* 補充 : J667
訴願法第 47 條第 3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關於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送達效力部分,與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訴願及訴訟權之意旨無違。惟為求人民訴願及訴訟權獲得更為妥適、有效之保障,2010 年 1 月 13 號總統公布修正行政訴訟法第 73 條第 3 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已採取和民事訴訟法相同之規定,以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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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3710
補充 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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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598
| 考誰 | 寄存送達生效 |
| 行政程序法 | (A) 寄存送達完畢時 |
| 行政訴訟法 | (B) 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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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 行政程序法 第 74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 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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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 行政訴訟法 第 73 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門首,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應受送達人之信箱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以為送達。 前項情形,如係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附近之郵務機構。 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或機構應保存二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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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271
記得B好像是民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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