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若對於當事人之送達,因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黏貼於行政機關公告欄、但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
紙之方式對應受送達人為公示送達。關於此送達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未送達於當事人本人,不發生送達之效果
(B)自公告之翌日起生效
(C)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
(D)自公告黏貼於公告欄最後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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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707), C(2010), D(954), E(0) #2988162
統計: A(368), B(707), C(2010), D(954), E(0) #2988162
詳解 (共 10 筆)
#5658709
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題目提及)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或境外為送達,不能依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有前項所列各款之情形而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有第一項之情形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題目提到送達人處所不明,為避免延遲行政程序,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不影響效力
第81條規定
原則: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C)
另一種情況: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不告訴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78Ⅲ)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對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行政程序法§79),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B)
→題目提到送達人處所不明,為避免延遲行政程序,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又依行政程序法第80條規定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不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不影響效力
第81條規定
原則: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C)
另一種情況:當事人變更送達處所而不告訴行政機關(行政程序法§78Ⅲ)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
但對同一當事人為第二次公示送達者(行政程序法§79),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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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0372
原則20日,有兩個例外(翌日跟60日)各位在自己看一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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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006
但不是未同時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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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976
司法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行政文書自寄存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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