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B)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
(C)行政處分如因撤銷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D)行政處分如因廢止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重行起算時效
統計: A(425), B(750), C(2264), D(492), E(0) #2988131
詳解 (共 10 筆)
(A)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131)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133)
(C)、(D)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132)
行政程序法132-134條的說明,之前善心的摩友提供的,有興趣的同學可以點進來看。
https://shun662.pixnet.net/blog/post/189269009?fbclid=IwAR0AZ8qvYLNoHSdOcDIOv33VkvqbLM7lam_qCKgFq4zxdVliH4m1ZzuGpSc
被處罰的人,會希望(處罰)時效性不要被中斷,時效完成就不用處罰。
時效若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代表行政機關有積極作為,故原則上,時效就會重新起算。
反過來說,行政處分如果違法溯及既往失效,那麼原本時效就不會中斷,繼續跑到完。
(A) 債務人因時效完成而發生抗辯權
民法第144條(非行政程序法所為之規定)消滅時效抗辯權:「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 行程法第133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 行程法第132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A)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並非產生抗辯權。(§131)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
(B)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送達相對人或使其知悉時,重行起算。(§133)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發生效力);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C)、(D)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被行政處分(例如催繳)中斷後重行起算(重新起算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