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廠商以不實投標文件參與政府採購而遭追繳押標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追繳押標金性質上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B)追繳押標金性質上屬裁罰性不利處分
(C)追繳押標金適用 2 年時效
(D)追繳押標金適用 3 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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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1), B(1421), C(578), D(415), E(0) #2822381
統計: A(2901), B(1421), C(578), D(415), E(0) #2822381
詳解 (共 10 筆)
#5298499
機關對於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應於決標後無息發還未得標之廠商。廢標時,亦同。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
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或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
三、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四、得標後拒不簽約。
五、得標後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保證金或提供擔保。
六、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追繳押標金之情形,屬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追繳金額依招標文件中規定之額度定之;其為標價之一定比率而無標價可供計算者,以預算金額代之。
第二項追繳押標金之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期間,廠商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者,自開標日起算;機關已發還押標金者,自發還日起算;得追繳之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在後者,自原因發生或可得知悉時起算。
追繳押標金,自不予開標、不予決標、廢標或決標日起逾十五年者,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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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787
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100號行政判決要旨
公法上追繳押標金請求權,固屬於不利於上訴人之處分,但不屬於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處分,自無行政罰法第27條至第28條有關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3年)規定之適用。
追繳押標金係屬公法上請求權,自應有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機關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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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930
管制廠商不要不實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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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285
裁罰性不利處分為行政罰
所以應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亦即須受 處罰法定原則(§4)
過失原則(§7)
有責性原則(§9)
裁罰時效(§27)等規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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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押標金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管制性不利處分 則不適用行政罰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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