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何種訴訟救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無效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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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 B(189), C(863), D(2939), E(0) #2822380
統計: A(1087), B(189), C(863), D(2939), E(0) #2822380
詳解 (共 10 筆)
#5443975
人民對於違法之行政事實行為,請求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以外之給付」,須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之範疇。
若該行政事實行為附屬在行政處分之下,則人民需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並根據196條第1項要求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若該行政事實行為附屬在行政處分之下,則人民需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撤銷訴訟,並根據196條第1項要求行政機關為回復原狀之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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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102
(A) 撤銷訴訟--->針對行政處分,把行政處分給我撤銷喔
(B) 課予義務訴訟---->針對行政處分,做成有利於我的行政處分
(C) 無效確認訴訟--->
第6條規定行政訴訟上之確認訴訟,其內容如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D) 一般給付訴訟--->針對事實行為,金錢給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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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634
關鍵字:行政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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