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
(B)應以書面為之
(C)相對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即應停止
(D)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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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4700), C(159), D(498), E(0) #3035435
統計: A(118), B(4700), C(159), D(498), E(0) #3035435
詳解 (共 8 筆)
#5698193
27 有關行政指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B) 應以書面為之 (行政程序法167條)
167 條
1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2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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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1170
行政指導:
1、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D)。
2、行政指導之性質:
(1)任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C),並不得遽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2)裁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3)明示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B)。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4)事實行為性:
行政指導可能具有法令上之依據,惟非法律行為,並不具有拘束力(A),屬不具法律效果之單純事實行為。
3、法律救濟:
(1)訴願:
訴願提起之標的,係指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行政指導並非行政處分,並不得提起訴願之救濟。
(2)行政訴訟:
行政指導具有公法上之爭議,對於違法錯誤之行政指導,通常規制性之行政指導,應可依一般給付訴訟,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8條)
(3)國家賠償:
規制性之行政指導,有違法、錯誤,造成人民之損害,通說應可以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提請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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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2362
行政程序法167條第二項 得以書面 言詞 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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