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沒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沒入之決定性質為行政處分
(B)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符合一定要件時仍得沒入
(C)第三人明知某物得予沒入,為阻礙沒入而價購取得該物所有權後,仍得沒入該物
(D)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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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6), B(273), C(279), D(4443), E(0) #3035439
統計: A(636), B(273), C(279), D(4443), E(0) #3035439
詳解 (共 8 筆)
#5988987
第 21 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 22 條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仍得裁處沒入。
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亦同。
第 23 條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裁處沒入其物及減損之差額。
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前條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後,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執行沒入者,得追徵其物之價額;其致物之價值減損者,得另追徵其減損之差額。
前項追徵,由為裁處之主管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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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3725
(D) 沒入為從罰,不得單獨宣告沒入->非從罰得單獨宣告沒入
(沒入)
第二十一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第二十一條 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問題:沒入是否需以裁處罰鍰為前提?沒入算不算是一種「從罰」?
答:行政罰法沒有「主罰」、「從罰」的概念,行政罰的特徵關鍵在於是否
為「裁罰性的不利處分」,如果條文顯現出「 處○罰鍰,並得沒入...」,
應屬立法技術用語問題,並非要求沒入的前提需先有罰鍰,應可單獨
選擇裁處沒入而不予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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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94年2月5日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41 號令公布-行政罰法第21條立法理由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16841 號令公布-行政罰法第21條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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