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A)政務人員
(B)民選公職人員
(C)行政機關依法聘用人員
(D)公立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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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28), C(3001), D(555), E(0) #2995337

詳解 (共 7 筆)

#5615294

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對象不包括何者?
(A)政務人員
(B)公立學校人員
(C)聘用人員
(D)派用人員

下列何者之權益保障,不在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範圍?
(A)教育部常務次長
(B)公立學校之教師
(C)法務部參事
(D)立法院法制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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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512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第102 條:

第1項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第2項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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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445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3 條本法所稱公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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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001
公務人員保障法
1、適用對象:
依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保障法適用之對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因此不包括政務人員及民選公職人員
2、準用對象:
(1)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2)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3)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4)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5)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合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此類人員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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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5198

下列何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復審? C
(A)政務人員 -〉X
(B)民選公職人員
-〉X
(C)行政機關依法聘用人員
-〉O,廣義的公務員.
(D)公立大學教師
-〉X

PS:事務官可以提起復審,行政機關依法聘用人員是廣義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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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768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本法所稱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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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8030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公保字第1091060357號函【有關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成績考核、獎懲等救濟案,仍循申訴、再申訴程序辦理】

一、依本會民國109年11月10日本會109年第14次委員會議決議辦理。

二、有關本會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重行調整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復審及申訴、再申訴範圍一案,業經本會109年10月5日公保字第1091060302號函(諒達),請貴機關(構)配合辦理在案。茲因各機關(構)依法聘用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係以雙方訂定之聘約為規範,性質屬公法上契約關係,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有別,除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原則上機關不得再以行政處分之方式,作為行使行政契約事項之手段;且渠等亦非公務人員考績法之適用對象。是機關就聘用人員所為之獎懲、成績考核、不續聘及解聘等聘約內容事項,性質上仍屬管理措施,渠等如有不服,應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救濟之。爰本會上開109年10月5日函,應予補充。

 

雖然聘用人員準用保障法,但應該是依申訴、再申訴之程序(但這題確實也只能選聘用人員…而且行政法選擇用到保訓會函有點太細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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