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關於公務人員考績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經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應列甲等
(B)平時考核之功過,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C)平時考核之功過,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得列丙等
(D)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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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 B(1891), C(1088), D(640), E(0) #2995338
統計: A(764), B(1891), C(1088), D(640), E(0) #2995338
詳解 (共 9 筆)
#5618634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僅得列甲);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即得「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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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649
記兩大功 不得列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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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8305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考績目
第 13 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依法條,這題「(A)經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應列甲等」沒有疑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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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3534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3條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僅得列甲);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即得「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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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523
公務員考績法 第13條
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
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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